《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使用者不得按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是指女性怀孕期间的生育期间是指女性生育期间的哺乳期间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的规定,女性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下,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合同才终止。
所以要注意女职工怀孕后,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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