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8 19:30:03 164 人看过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并入他公司,合并后仅一个公司存续。这种合并的特点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续。

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的形式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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