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于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获得了16个成员国的签署。并在之后又取得了其他5个国家的签约,这样,签署国目前已达到了21个。尽管《公约》会在20个国家递交批准书的1年后生效,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尚未加入。
中国在加入鹿特丹规则上的态度和行动,会影响到多个国家在签署鹿特丹规则方面的抉择。11月13至15日在上海召开的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大学承办的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上,国际著名的海商法研究专家及船商企业代表等均明确表示了这一观点。
中国航运大国地位确立———话语权提升
中国航运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2008年,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外贸货物吞吐量分别为1978年的25倍和34倍。中国大陆目前共有1430个港口,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已成为世界海运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世界海运需求总量最大的国家。同时,海运物流、海上保险、货运代理等服务产业的蓬勃开展,又大大推进了现代港口和综合物流的发展,保证了航运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航运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增长及显著成就,确立了中国在世界海运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会的新加坡李福泉船长就表示,中国必定能在短时期内成为世界上航运事业最发达的国家,而中国目前的地位也已经决定了中国在世界航运事务中的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话语权。
解决海商事纠纷能力增强———广受信赖
中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国解决海商事纠纷能力的历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如上海海事法院院长郑肇芳所说,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航运贸易经济最为发达、航运要素最为集中,也是航运纠纷发生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据她介绍,中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及案件类型均居世界首位。
而在海事审判之外,同样引人注目的是海事仲裁在海商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据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副主任于健龙介绍,海仲通过不断完善和修改规则、加强仲裁员培训及交流等多方面措施,在化解纠纷方面的能力上广受认同,成绩显著。
海仲的海事调解机制也意义显著。于健龙介绍,海仲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内成立海事调解中心,并制定了《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守则》。2006年8月和2009年3月,海仲上海海事调解中心和海仲江苏调解中心分别在上海和江苏成立。调解员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大多来自于海事局,他们长期从事海上事故行政调查处理工作,具有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还有一些则是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律师、教授和仲裁员等。
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作为首个试点单位成立两年多来,先后受理了飞跃轮与福星8号轮船舶碰撞案、豫梅盛3698号轮与StarMariner轮船舶碰撞案、永泰16号轮与北仑海7号轮船舶碰撞案等8起海事调解案件,争议标的额达人民币6300多万元。多数案件在短短两三个月的时间里得以成功解决,受到了当事人甚至国外保赔协会的好评。
国际交流上态度积极———中国要有声音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始终保持与国际的交流,是不断进步的主要动力,航运尤其如此。正如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李绍德在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中所指出的那样:世界货物贸易与航运以及全球实体经济与金融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呈现出一种齐涨共跌、共荣共衰的态势。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动因,中国海商法协会致力于与国际社会同仁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了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这样的平台,以期解决全球航运业共同面临的法律问题。用李绍德的话来讲,不仅需要我们在市场打造分配、经营策略制定、管理措施改善等诸多方面开展真诚的合作与竞赛,而且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制度的规范完善方面开展全球同行业的改革与推进。
在合作中,中国为国际海事法律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Gombrii先生对中国海商法协会予以了高度评价。他说,中国海商法协会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非常活跃的成员之一,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工作组、回复问题单以及参加各个国际会议,做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海仲也是活跃在国际交流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于健龙说,他看重国际交流不仅在于交流能促进我们自身的发展,还在于能够使中国在世界的航运法律事务中始终有声音。海仲多次派员参加各类海事仲裁研讨会,海仲与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组织交往日益频繁,互相学习交流,以期促进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扩大中国海事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
为加强与国际仲裁界的业务交流,海仲还先后与日本海运集社会所海事仲裁委员会、意大利仲裁协会、西班牙海事仲裁员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德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外国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签订了仲裁合作协议。
是否会加入鹿特丹规则———有期待有疑问
中国海运经济的发展,海事纠纷解决能力的增强,在国际交流中不间断的声音,都使得中国对于新的航运规则———鹿特丹规则的态度成为国际社会急于了解的问题。
中国是否会加入鹿特丹规则,也是第七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上最受关注的话题。联合国贸法会法律官员KateLannan,表明了自己强烈希望中国加入的态度。她说,占世界10%贸易量的中国一旦加入,会有非常明显的示范效应,许多国家会随着中国的加入而加入。尤其是中国现行海商法吸纳了之前国际海运的三个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大规则的主要内容,那么加入这一新规则应属顺理成章。
与KateLannan坚决主张的态度相比,瑞典海商法协会前主席LarsBoman则温和得多。他坦言,个人最初更倾向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而并不赞成制定一个全新的规则,但既然公约的出台已成既定事实,就应该支持。他认为,这一规则的确会对中国的贸易现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通常货主的利益会与船东的利益相冲突,是否签署公约应以代表船东的声音为主导。他对中国政府采取观望并审慎抉择的态度表示理解。他说,瑞典政府正采取观望的态度,如中国和英国均加入,瑞典也不会再犹豫。
新加坡李福泉船长也是英国资深仲裁员,一向关注中国问题并颇有研究。他表示不赞成中国立即加入,毕竟鹿特丹规则对于中国来说有着诸多不利之处,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审慎的考虑是必要的。
出席该会的中国商务部代表也在中国是否会加入鹿特丹规则的问题上,表示中国会针对鹿特丹规则是否适用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议,以为最终决定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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