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4)尊重社会公德。
(5)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一、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3、权力制约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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