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国办法(2008)114号文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对包括对出版传媒业改革改制的多项政策优惠。有关专家指出,国内的出版传媒业将在改革改制中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期。
据了解,114号文件包括两个规定:一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二是《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一个规定共计30条,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和党的建设等8个方面;第二个规定共计15条,内容涉及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管理等4个方面。
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114号文件充实了两条内容:一是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同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二是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原划拨土地处置。114号文件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理,转增国家资本。对于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可比照上述转制政策执行。
关于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按照现行政策,企业养老金明显低于事业单位标准,这是当前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主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难题,114号文件提出: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鼓励地方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关于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114号文件特别强调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职工权益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资金的用途十分明确,一是用于支付提前离岗人员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二是支付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减轻转制企业的税收负担。I14号文件针对转制企业提供了4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四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文化企业融资。一是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二是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三是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四是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关于鼓励文化企业开发高新技术。114号文件明确: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
关于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不过,许多省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负责人表示,11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延长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各地将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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