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团诉讼概念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集团诉讼特点
1、原告方人数众多。即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所谓5人以上,指的是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个数,而非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集团诉讼的原告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集团诉讼与一般共同诉讼有所区别。一般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而集团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悉数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因而可以选派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集团诉讼的原告和代表人
集团诉讼的原告为5人以上,可以是十几人、几十人,也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人数不限。当然,人数为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一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而且,须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起诉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是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原告)。
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代表人。代表人首先是原告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一切特征;其次,它还具有诉讼代理人的一些特征,如须有原告推选产生的委托授权,行使处分权须经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等等。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有两个:
1、由原告推选产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诉讼代表人无论是推选还是指定,其人数限为1-5人。
此外,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原告方发生效力,即效力及于诉讼集团的每一个成员,但处分权利的行为应取得被代表成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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