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债权人能要求保证人还债吗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还不起债担保人是否要还
需要偿还债务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替其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在还款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不过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替债务人还款。
《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民法典股权质押需要有债权债务吗
股权质押需要债权债务,以股权进行质押的前提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股权进行质押的,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n (一)汇票、本票、支票;\n (二)债券、存款单;\n (三)仓单、提单;\n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n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n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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