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开庭到下发判决,审结离婚案仅用7天,违反“公告期60日”的规定,黄女士――
“判离婚,法院没让我知道”
本报记者李长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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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在外打工的我省伊春市南岔区居民黄霞回家给女儿办理上学的相关事宜。可她找到丈夫商量时,竟被告之:一年多前法院已经判他们离婚了。“法院判离婚?这事我怎么不知道?”
黄霞在从法院拿回的离婚判决书上看到,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下判决只有7天时间,应诉、传唤根本没送到她本人就下了判决。
9月8日,黄霞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离婚了,一年多以后自己才知道
据黄霞讲,1989年,她和李富结婚,第二年女儿小颖出生。婚后李富进入铁路部门工作,黄霞自己开了理发店,家里生活安稳,夫妻感情很好。
2002年春天,黄霞和丈夫及婆婆一起赶往河北唐山看望李富病重的姥姥。后黄霞和李富商量,她暂时留在唐山边学理发,边挣钱,李富同意了。
2002年10月,黄霞在唐山自己开起了理发店。几个月后,经过夫妻商量,女儿小颖来到唐山上学。
“虽然我们在两地,但经常通电话,2003年非典期间,他还来唐山看过女儿。2004年8月,他第二次来看女儿,和我们住了五六天。”黄霞说。
今年7月,黄霞带着女儿回到伊春市南岔区家中找李富商量女儿上高中的事,然而李富却态度冷漠地说:“女儿上学的事和我没什么关系,咱们已经离婚了,手续都办完了。”
黄霞怎么也不相信李富说的是真的,女儿小颖还笑着说:“爸爸,你怎么能开这种玩笑呢?”可李富却告诉她们,法院早都判完了,去取判决书吧。
“我离婚了我咋不知道?”黄霞询问李富的父母及亲属,他们都表示不知道这回事。
8月2日,黄霞赶到南岔区人民法院取回了离婚判决书,她发现判决是2004年1月6日下达的。从法院下达判决到黄霞知晓自己被判离婚,已相隔了将近一年零八个月。
记者在这份(2004)南民初自第39号判决书上看到,李富是以黄霞离家出走,并把孩子私自接走,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他本人和他的所有亲属都知道我在唐山,而且他还去过我那里,很多人都可以作证。”黄霞拿出了4位邻居和女儿出具的证言。
公告7天,法院就判决了
“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怎么能只听一方的说法就判呢?我咨询了律师,按法律规定,即使诉讼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也要以公告的方式通知送达,公告60天后才能视为送达本人,而我们这个离婚案从受理到判决只有7天时间。法院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解。”黄霞对这份判决充满质疑。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李富于2003年12月31日向南岔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当日受理此案,于2004年1月6日公开审理,被告黄霞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当天法院做出判决:准予李富与黄霞离婚。
据黄霞介绍,她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原判决,但法院方面对此没有答复。
9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找到了该离婚案的审判长郑祖惠。他看了判决书后说,需要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领导同意,才能具体说明情况。
记者随后找到了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杜洪顺,杜院长表示,为什么公告期只有7天就判决了,这个不好说。他们有规定,接受采访必须先经过政工科接待安排,但政工科长程琦上午去医院打针了,下午才能来。并表示,如果政工科安排,他可以接受采访。
记者又找到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管英,他也表示,要采访得经过政工科同意,安排到他,他一定能接受采访。
当日14时,当记者再次来到南岔法院时,政工科长和杜、管两位副院长都没来上班。记者等到15时30分也没有见到他们中任何人,而且常务副院长也没有来。记者向该院办公室齐主任询问,齐主任说,这些人为什么没来上班,去哪里了,他都不清楚。记者在此期间多次给政工科科长程琦拨打手机,但始终没有人接听。
律师: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针对这起离婚案,记者采访了黄霞的代理律师,他指出三点问题。
首先是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书上写明,“原告2003年12月31日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2004年1月6日开庭审理,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一情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公告、送达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案件受理后公告送达应该发出60日才能视为送达,然后才可进入审理程序。而此案,公告期只有7天,违反了公告期60日的规定。
由于程序上的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公告期没有达到60日,被告在很短的期限内没有收到公告传唤,致使不能应诉,其权利也无法行使,实体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得不到维护。(文中黄霞、李富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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