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7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萍,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中头条10号。2004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12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7)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萍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萍于1999年4月23日帮助刘恩泉购买大兴区庞各庄镇银湖庄园的楼房为名,骗走其购房款五万元,后被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陆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萍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萍于1999年4月23日帮助刘恩泉购买大兴区庞各庄镇银湖庄园的楼房为名,骗走其购房款五万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事主刘恩泉的陈述证实:1998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陆萍,陆萍说她负责银湖庄园卖楼的事,我先后给了她五万元钱买银湖庄园的房子,但后来,房子一直没有消息,我再找陆萍也找不到了。到银湖庄园去问,公司说没有让陆萍卖过房子。
2、证人刘延生的证言证实:银湖庄园属于渡假村性质,没有资格对外售楼,房子也没有产权证。银湖庄园物业管理中心从来没有让陆萍负责卖过房子,公司也不知道有个叫刘恩泉的人在银湖庄园买房子的情况。
3、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收款条复印件证实陆萍收到刘恩泉购房款五万元的情况。
4、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萍的归案过程。
5、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陆萍身份证复印件,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萍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上,对被告人陆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0年6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萍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艳超
人民陪审员肖冬霞
人民陪审员武全禄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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