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收益如何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21:10:15 399 人看过

委托财务管理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基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比例的收入的资产管理活动。如果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给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保证委托人无论盈亏都能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受托人所有等类似的委托人不承担损失或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是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但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和收益后的份额没有预期。

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对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的影响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对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主要体现在前述高民尚文章和公报案例上,即:

第一,基于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对委托人在诉讼中要求受托人依约履行保底条款的内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就因为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若受托人主张委托人给付报酬或者请求分享盈利而双方对此无法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在不超过收益部分10%的范围内,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释补充,对受托人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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