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呢
1、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
二、行使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哪些条件
行使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下列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
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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