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械设备质量司法鉴定,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检验或鉴定
因为大型机械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对此类质量问题鉴定或检验应作阶段性区分。
1、验收阶段:检验
鉴于该阶段设备尚未投产,相当于传统产品的“新”产品,此阶段发生纠纷,可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进行质量鉴定。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检验前应该给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非是确定双方责任的终局依据。
同时,鉴于此类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
例如:在河北省丰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砂加气砌块自动生产线质量纠纷一案中,由于该生产线模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所产出的产品次品率较高,达不到行业普遍标准。相关部门并未以不合格的现状就对产品作出退货的简单处理,而是容许后者通过技术改进(更换技术模块)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虽然后者因延期交货给予前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相比于退货带来的巨大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2、使用阶段:鉴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卖方应该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部件。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多是由于设备损害严重,维修费用高,卖方不认可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而引发。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通常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是安装原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二、质量鉴定(检验)环节的配合
通常来说,在产品质量案件中质量鉴定(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中,有些当事人担心鉴定(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经常会不配合或消极对抗鉴定(检验)的行为,如不维护保养、故意阻拦进入现场等,甚至于在设备上做一些“手脚”,使鉴定(检验)无法顺利进行。
上述行为一旦被法院查明,法院往往会判令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可能会对该当事人作出不利责任认定。由此建议:为了分清责任,当事人应该留存好质量鉴定(检验)检样”(涉案设备),甚至提前做好一些证据的留存,如摄影、录像等,避免对方在设备上做一些“手脚”。
例如,在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食品公司”)与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机械公司”)质量纠纷上诉案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从机械公司(卖方)向食品公司(买方)交付系争设备时起,至鉴定机构对系争设备鉴定时止已有一年多,系争设备在该期间处于食品公司的掌管之下而未作合理的、有效的保养,发生了传动部位锈蚀严重的现象,影响到该设备的启动,致鉴定人员无法对封口质量和生产能力实施检测,该后果应由食品公司负责。(注:法院最终认定买方不能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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