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起诉,法院应如何作出实质性判决?如何正确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笔者首先对读者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建议,法院对仲裁裁决后案件如何作出实质性判决的理论分析对于许多仲裁裁决,当一方当事人拒绝起诉时,往往只选择不利的事项作为请求权。根据“不通知,不说明理由”的原则,法院似乎只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作者注:无效不能撤销或维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的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函;《仲裁委员会批复》第二条规定,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不得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而且,不起诉仲裁裁决的一方往往是保护仲裁裁决最大利益的一方。一旦仲裁裁决因对方诉讼而无效,即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排除许多原告利用诉讼导致仲裁裁决无效的规定),仲裁裁决也将无效,保护不起诉合法权益的依据是什么
曾发生过员工小赵被a公司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案件,仲裁裁决认定a公司的辞退决定无效。小赵认为裁决合理,没有起诉,某公司起诉要求“合理使用规则”。经审理,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合理,作出“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来,小赵要求回去工作,但一家公司拒绝了。小赵拿出仲裁裁决书给一家公司,要求按照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执行。a公司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但是,小赵认为法院的不作为“导致自己的权利暴露”无法在真空中得到保护,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在本案中是否有错?不可以,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不上诉,不说明理由”的原则,法院只能对作出或者支持或者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进行复审,不能越权审理诉讼请求以外的事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服从仲裁裁决不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正是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漏洞,作为一个只能依法审判的上下级法院,不能对判决作出任何修改,如何解决小赵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劳动仲裁裁决的保护,但最终因不起诉而失去法律保护的局面?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结合我国公民维权意识不强的现状,审判实践突破了民事诉讼法“无诉无因”的原则,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后面增加一个后缀:人民法院审理和处理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虽然这样的审判实践是违法的,但因为它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符合人民群众的权利要求,也被默许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这种做法,没有人批评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这种做法符合“存在就是合理”的哲学和实践原则,不应受到批评。然而,在法治国家,最典型的法治原则要求是守法、严格执法。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最高原则。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在没有立法规定变更原则的情况下,不仅不适用这一原则,而且公然违反这一原则。这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由于原告只是针对自己的不利判决提起诉讼,如果经过全面审查,原告也改变了自己有利的实质性判决,那么原告提起诉讼时是否会损害原告的预期利益,因此,对于已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只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严格按照“不起诉、不忽视”的原则作出判决,不得越权审理非诉讼请求事项,以保护权益受损一方的利益,甚至非法作出支持被告利益的实质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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