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新发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51:26 285 人看过

一、基本情况

上世纪90年代末,北京市法院开始受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至今已将近十年。十年前,此类案件数量很少,类型单一,争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数字化的作品是否保护、可否适用于网络环境等基础问题上。随着2001年10月《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尤其是近几年来,涉及网络的案件迅速增长且全面开花,已成为了北京市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甚至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

(一)近三年来案件的受理情况

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26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占5.86%;2006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55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85件,占5.47%;2007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400件,占21.22%;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者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1304件,占75%。可见,网络著作权案件在我市著作权案件中一直占有一定比例,近两年来更是明显增高。同时,网络著作权案件相比涉及网络的商标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各自案件的比例上都明显较高。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成为著作权案件中一种常见而重要的类型。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北京市法院2006年受理的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比上年增长了28.79%,2007年则是2006年的3.71倍,而2008年上半年又同比增长了47.09%。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长,一方面反映出目前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网络已成为经济、社会、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网络已渗透到各个方面,网络也已成为市场经营的重要场所和手段。

2、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但焦点又相对集中。受理的案件中,主要有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局域网(如网吧、KTV歌厅)传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的侵权纠纷,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提供网页快照、歌词快照服务的侵权纠纷,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侵权纠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纠纷、P2P侵权纠纷等等。即使对于同一类侵权行为,由于技术的发展,行为人经营方式的改进,也会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之间不断出现新的变化。

3、关联案件占较大比例。实践中,存在大量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侵权,以及不同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侵权的案件。例如,三面向公司、美好景象公司起诉大量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几百位作家起诉数字图书馆使用作品制作数据库纠纷,境外多家唱片公司起诉雅虎、百度等几大搜索引擎服务商侵犯著作权案件等。

4、案件审理受我国互联网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明显。近年来,我国的网络业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世界拥有网民最多的国家,互联网已经深入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同时,从网络技术的发展看,出现了从静态网络到动态网络、从被动方式到主动方式等发展趋势,互联网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已从单纯的传送文字信息,发展到现在对音乐、图像、动态画面等多媒体信息的传播与演示,这从目前涉及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显著增多可以得到鲜明体现。

5、司法审判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如前所述,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之涌现,其中有相当多的问题很难从法律中直接找到答案,不少基本问题直到现在还存在很大争议;同时网络服务商不断推出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经营模式,持续冲撞著作权保护的底限,考验司法的能力。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规范着网络企业的经营行为,影响着网络著作权保护秩序,也对千百万网民产生直接影响。

6、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比例较大。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提起管辖异议的比例较高,但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体现得又尤为明显。其中有的是被告拖延诉讼的一种手段,使得案件审理周期人为延长;也有的是原告为了拉管辖,为了案件在某个法院审理,而在其辖区内选择一个计算机终端进行公证,或者选择该辖区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列为共同被告,以此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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