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不得行政诉讼受理哪些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21:53:11 289 人看过

对国家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分别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哪些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人,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行政诉讼撤诉的条件: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和上诉人(二审)或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吗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标准,立法本意是为了排除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废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也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就此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针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仍然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才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民告官属于什么诉讼

民告官属于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化解官民矛盾。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告官有以下受理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总的来说,民告官属于行政诉讼,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提起,不然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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