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质权人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18:25:46 94 人看过

一、民法典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设定动产质权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转移占有;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权人的责任有哪些

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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