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4:23:10 244 人看过

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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