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承租人死了但还有共同居住人怎么办
(一)只要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契约具有稳定性,并非依法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即便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幸去世,但是只要租赁合同尚未届满,承租人去世不是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不可否认,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其租赁房屋的目的应当并非是为了只提供给自己使用,也应当包括其被扶养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或朋友,虽然其已经去世,但是不能违背其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合同的目的,将合同履行至履行期限届满,由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一)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二)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三、承租人合同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
(一)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二)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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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承租人已死亡共同居住人有补偿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4-10-01公房承租者,即与公房所有权者或管理方签署租赁契约,恪守其中权益,获取公租房凭证之人。公有居住房屋则特指由政府及单位分配或收归国有,且租金依政府制订准则收取之居住用房。当面临房屋征收之时,各地对公房承租者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若公房承租者已离世,且未进行更替,则拆迁补偿分配需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若公租房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去世前已达成,则其补偿款项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若生前未达成协议,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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