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缘由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1:30:07 72 人看过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包括:1、学生活动不慎带来的伤害;2、个别故意伤害;3、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带来的伤害;4、学校领导、教师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意外伤害;5、不法分子入侵伤害;6、学校卫生食品造成的伤害等。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损害,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已尽到选任、监督和教育职责为由而免责。但是,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师追偿。

(二)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提供了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伤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学校能够证明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提供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食品、过期或伪劣药品等,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学校在购买时不存在过错,在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四)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如看门的狼狗、做实验用的动物等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伤害由受害人或第三人引起,学校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五)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校舍、设施或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了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有责任人的,学校在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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