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起诉患脑瘤儿子断绝关系案”前一段时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就在此案即将开庭审理的前夕,该案的被告32岁的险峰却不幸去世了。5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终结诉讼。
险峰的父母第一次起诉时因为将自己儿子的名字写错,被法院裁定驳回。4月6日,并未就此善罢甘休的父母再一次将儿子推上了被告席。他们在起诉书中称,险峰年幼时被他人收养,近年来多次向他们索要钱物,干扰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原告年事已高,收入较低,且有90高龄的老母需要赡养,不堪险峰的干扰。由于险峰年幼时已被他人收养,现已成人,故请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他们与儿子之间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险峰不得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
丰台法院原定于5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不成想,险峰却因脑部肿瘤扩散,治疗无效在5月18日的下午1点05分离开了人世。丰台法院依法裁定此案终结诉讼。
父母借子名义购经适房儿子反悔拒过户,父母起诉败诉
出资委托儿子在天通苑购买经济适用房,父母要求依约定将该房过户至自己名下,遭到儿子的拒绝,父母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李某诉称,2001年二原告欲购置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小区的房屋。但由于年事已高,行动多有不便,为了方便办理购房时所需的手续,遂决定由二原告出资,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购房事宜。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后搬入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2007年原被告签订了备忘录,说明了二原告委托被告购房一事的详细经过,并在该内容中明确了该房屋产权归二原告所有。2009年二原告想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但被告却反悔,拒不予以配合。故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刘某辩称,钱是我父母出的,但是产权证是我的名字,父母是用的我的经济适用房资格,故此房归我。
法院认为,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特殊人群住房这个基本民生的重要政策制度,这一政策待遇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本案中,被告刘某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该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争议房屋登记在被告刘某的名下,故刘某为争议房屋的所有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二原告以其实际出资和针对房屋所有权有备忘录为由,认为其二人为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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