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9:45:28 390 人看过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特征有以下几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

3、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不仅是要耗费大量的资金生产或购置,更重要的是这几种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这里所规定的“航空器”,包括飞机和除飞机以外的其他飞行工具。这里所说的“破坏”,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所说的“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该种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2)破坏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则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同样不能构成本罪。

4、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该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当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工具时,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发生混淆。对于二者的区分,主要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或者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盗窃或毁坏的对象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或毁坏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就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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