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技术监督行政赔偿程序
责任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质量监督科
办理地址:临平景星观路2号
办事程序:
一、赔偿范围
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抵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②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局委托机构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局复议的,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局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程序
1、赔偿请示人要求应当先向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示人根据受到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3、局对依法确认本程序赔偿范围内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
办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咨询电话:0571-8623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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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侵害的当事人适用的行政赔偿程序是申请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事项进行自愿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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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5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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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0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者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办部门:xxx,联系电话:xxx。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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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法施行细则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2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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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第10条内容有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