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考虑具体事件与本国有一定的联系因素和联系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不同,形成了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总而言之,主要有土地管辖权的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住所、事物的存在地等为管辖权联系因素形成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地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所属管辖权的原则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因素形成的原则。实际控制辖权原则,主要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有效控制为行使辖权的依据,作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采用土地管辖原则,补充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反映了土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权问题是民事诉讼程序首先要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哪些涉外民事案件适用地域管辖,对于特殊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何国法院,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当事人的约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都不具有效力,一切后果由当事人一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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