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宣告无效后,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怎么办
1、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理情况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允许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加以补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的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制成副本达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针对请求书的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转送文件或者审查通知书,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如期答复的义务,不能或者如期不作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宣告的定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的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通知书,告知其时间、地点并要求请求人作出答复,请求人不作答复,又不参加口头审理,视为无效宣告请求撤回,如果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进行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n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n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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