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广告侵权是怎样的
设计广告侵权是指对他人的广告创意进行抄袭、模仿的一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对著作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对广告创意的保护
(一)可以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主张对广告创意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要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广告创意,广告创意就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首先,创意人必须对自己的创意实行保密措施,使其具有相对的秘密性,且不为公众所知。如果该创意已公之于众,本就可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存在秘密性可言,当然也就不能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在现实操作中,广告创意人保护自己的创意,可以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在自己出具的文件上注明“秘密”或“保密”等字样来进行先行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要求必须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广告创意是可以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如广告策划等。
(二)以合同形式保护广告创意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书面凭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因此,合同保护广告创意的方式是保护广告创意本身最好最实用的方式,它可以在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在广告创意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达到平衡。
广告创意人不论是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告诉使用方广告创意前,可以签订多种层次的保护协议:既可以是对广告创意整体或部分的保密协议,也可以是对广告创意使用方式、使用程度、费用和其他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的协议。如果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权利受损者就可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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