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是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实现的,综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方式有两种: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行政认定方式中接受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主体: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中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后初步核实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报商标局认定。因此,行政认定驰名商标主体: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主体为人民法院。
(一)司法认定
1、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程序的启动条件。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包含三种情形: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
2、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是否跨类保护两种情况:一是需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二是需要认定驰名商标并进行跨类保护的。
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处理方式。审查被诉或者反诉商标是否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涉案驰名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使用被诉或者反诉商标。
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行政认定
1、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程序的启动条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审查处理注册商标审查、不予注册复审及请求无效宣告、商标争议处理、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请求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行政认定程序。
2、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其中“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3、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和处理方式。范围为复制、模仿和翻译。如驰名商标认定成立,处理方式为: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布无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同司法认定一样,基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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