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哪个合同优先
“一房两卖”乃指卖方就同一处房产分别与两名购房者达成购买协议的现象。
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准确判断哪份买卖合同具有合法效力自然成为最核心的问题。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两份买卖合同都未得到实际履行时,优先接受房屋实物交付的那份合同方具合法有效性;倘若两份合同均未涉及实物交付环节,那么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那份合同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买方在先支付了购房款却尚未实际收到实物交付并且没有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其依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履行交付房产及其他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一房二卖哪个合同有效
一房二卖的,如果卖方与前买受人尚未交付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是与后买受人已经交付了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房产只能归后买受人所有,前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如果卖方与前买受人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的,则与前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后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房子就归前买受人所有了,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子,卖方无权处分将其出卖,因该房产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的追认就是无效的。
如果与两个买受人均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则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哪个合同优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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