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需要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的行为。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规定条件是怎样的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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