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纠纷可不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
案情简介:因保险人过错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支付保费利息
周某系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广东**银行翠微路支行营业部的保险营销人员。经周某介绍,2009年3月27日,袁某某在投保单上签名,同时代被保险人刘某某进行了签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袁某某曾告知周某其准备出国,称有事可以和董某某联系。2009年3月30日袁某某出国。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向董某某送达,董某某曾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袁某某已收到保险合同。2010年2月8日,袁某某回国看到保险合同后,认为周某存在代填投保单、合同内容与周某介绍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遂向315电子投诉网和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周某。2010年3月22日,袁某某填写了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与保险公司签署了解除保险合同协议。2010年3月29日,保险公司将保费80万元退还至袁某某的银行账户。袁某某认为:周某不具有展业证书,也未对保险合同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存在代填投保单、妨碍袁某某行使告知义务等不规范的行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签字认可保险及保险金额的前提下即进行核保,并划转袁某某的银行存款,给袁某某造成了利息损失。故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袁某某保险费的利息损失60,984元。
法院判决:双方自愿调解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前赔偿袁某某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否由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可知,凡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先主持调解。
结合本案,投保人和保险人依法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之后,因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对该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定调解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则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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