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1、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由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负担,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不低于70%,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2、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就医路费(包括转外地就医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置费、易地安置交通费(包括住宿费、行李搬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所在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三分之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就医路费按所在地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其工伤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其他补贴。
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经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1997年2月20日
执行日期:1997年4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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