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排水用水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由此可见,相邻人都有权利用自然流水,不能对其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允许,但使用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相邻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遵照自然形成的流向进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为自身利益擅自改变流向或堵截水源,影响他方的正常使用。水流的排放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对自然排水,相邻各方应承受,对人工排水,相邻一方使用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应有合理理由,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各方要允许相邻人按合理流向引水、排水。相邻一方排水损害另一方的合理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改造排水流向、赔偿损失等。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工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可见,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
(2)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对此也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建筑施工关系与管线铺设关系,只笼统规定了相邻施工关系,即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修缮或铺设管线等必须使用或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人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补偿。
3、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包括日照妨害防免关系、相邻环保关系以及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
(1)日照妨害防免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民事立法或者物权立法之所以确立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源于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居住质量的追求,而通风、采光和日照状况如何,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的发展,现代都市高层建筑越来越普及,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有关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与纠纷也纷至沓来。与此同时,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构成因素,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这一类型的相邻关系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2)相邻环保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据此,相邻一方在生产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污染、有害物质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由于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损害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应该说,我国《民法典》对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出限制性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最新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然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并非全能,对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相邻关系及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则主要由民事法律加以规范。于是,各国民事立法在相邻关系中无不注重相邻环保关系的调整与规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相邻环保关系,无疑是其注重生活性并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之一。
(3)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据此,相邻人在自己所有或土地上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应当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如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或施工中架设管线、挖沟等危及一方人身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则得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兼顾利益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提供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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