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突然离世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20:12:49 426 人看过

住院期间病人突发死亡的,不一定是医院的责任。如果病人在住院期间突发死亡的,首先要弄清楚这是否是病人自身情况导致的,还是医生治疗不善导致的。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论后才能确定医院是否有责任。

患者在医院跌倒医院有没有责任

要看滑倒的原因,医院有义务保障地面、环境的安全通行状态,存在不合理的瑕疵致使行人摔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并非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只有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属于医疗损害,否则则属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一股人身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9: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漏诊使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要对与漏诊造成的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医疗争议医疗过错无过错是否有责任医疗纠纷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做根管断针手术时医生会有什么责任?我国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2023-06-26
    395人看过
  • 患者转院途中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自行转院的过程中如果病患出现一些问题,很有可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治疗。虽然一些医院针对部分病患是允许自行转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决定自行转院,那么转院期间的各类情况一旦出现,后果需要病患本人以及其家属承担,与医院无关。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如果同时又违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律师补充: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而派生。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
    2023-05-07
    356人看过
  • 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猝死医院判承担责任
    陈某在福州市某医院接受胃镜检查时猝死,因医院未对陈某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无法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3月,陈某来到福州市某医院门诊就医,做完生化检查(肝功和血细胞)、心电图等检查后,在做胃镜检查时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了考虑的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肝癌(晚期);恶液质。福州市公安局对死者做了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医院没有对陈某进行尸检,退还了200元胃镜检查费。2006年2月,陈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医院门诊就医,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
    2023-06-05
    200人看过
  • 患者接受医疗检查时猝死医院判承担责任
    陈某在福州市某医院接受胃镜检查时猝死,因医院未对陈某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无法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3月,陈某来到福州市某医院门诊就医,做完生化检查(肝功和血细胞)、心电图等检查后,在做胃镜检查时猝死。医生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了考虑的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肝癌(晚期);恶液质。福州市公安局对死者做了理化检验,未检出常见的安眠药和氰化物。医院没有对陈某进行尸检,退还了200元胃镜检查费。2006年2月,陈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医院门诊就医,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
    2023-06-24
    377人看过
  • 患者看病时被盗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医院就诊时被盗,医院到底负不负责任?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盗患者起诉医院的案例。最终,法院判患者败诉。患者:监控有盲区医院应担责去年12月10日上午,市民王先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楼皮肤科挂号就诊、采血化验时手机被盗。事发后,王先生马上去找保安。保安称,绿色通道窗口是监控盲区,查不出来。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民警让王先生去医院查看当时监控录像,看是否有线索。医院监控录像显示,医院绿色通道窗口是个监控盲区,但当王先生身影出现在窗口附近的非盲区时,录像反映的内容与其反映被盗经过一致。王先生认为,医院开通的就医绿色通道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无障碍安全环境与绿色医疗通道设施的建设标准,使他在就医时被盗,医院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王先生认为,被盗手机存有重要信息和有用软件,这些难以衡量的非物质财富的文化知识资产损失(含精神压
    2023-06-05
    403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期间突然坠楼身亡,医院的责任如何认定
    如果患者是结核病,而非精神病,不存在监护责任,因此,自行坠楼身亡,医院是不负责的。如果是因为医院的设施坠楼身亡,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以案说法】患者因患多种疾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该患者从医院6楼一跃而下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存在管理漏洞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医院治疗及护理行为无过错,无需承担对自杀患者家属的赔偿责任。年过五旬的林某患有麻痹性痴呆、神经性梅毒、十二指肠溃疡等多种疾病,2012年2月起,林某多次到厦门某医院接受治疗。2013年11月8日,林某再次入院,在该医院住院部六楼住院治疗。次日凌晨3时40分,陪护林某的家属发现林某不在病床上,情急之下医护人员和林某家属随即分头寻找,一小时后发现林某倒在3楼阳台上,随即对林某展开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医
    2023-06-13
    20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医院在检查时发现医院患者有损害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6
      医院存在诊治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先核查以下内容:(1)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等)(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3)损害后果(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 二、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收集以下证据:诊疗经过 (包括门、
    • 患者割脉自杀是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2
      1、患者割脉自杀的,如果医院对此没有过错的,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医院应当为病人的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生泄露患者病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3
      1、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患者割脉自杀是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8
      1、患者割脉自杀的,如果医院对此没有过错的,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医院应当为病人的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患者割脉自杀是否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5-10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院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要求为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巡护不应是寸步不离的看守,院方按规定履行了定时巡视义务,就表明其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