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一类门诊慢性病:
1.慢性活动性肝炎;
2.肝硬化失代偿;
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4.肾病综合征;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肝豆状核变性;
(2)二类门诊慢性病:
8.结核病(活动期);
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10.慢性心功能不全;
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12.冠心病(心肌梗塞);
13.高血压病(Ⅲ期);
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5.多发性大动脉炎;
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
17.支气管哮喘;
18.支气管扩张症;
19.消化性溃疡;
20.溃疡性结肠炎;
21.慢性肾小球肾炎;
22.类风湿关节炎;
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
24.系统性硬皮病;
25.帕金森病;
26.重症肌无力;
27.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3)三类门诊慢性病:
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Ⅱ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门诊慢性病救助比例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按以上比例补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0~40%后再按以上比例补助。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补助。
同时通过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另一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60%进行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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