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21:52:27 145 人看过

不能。因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具体的房屋补偿决定的依据。其对象是不特性的相对人,不会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如果被征收房屋行政相对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补偿决定时,应当一并对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征收人直接起诉房屋证书补偿决定即可。

济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规定可听证

济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规定可听证修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办法,济南市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进行了调整,明确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济南市规定,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据了解,《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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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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