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4:43 20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

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

填发日期:年月日第号

---------------------------------

|||财政专户||||

|征收单位全称||||帐号||

|||开户银行||||

|------|------------------------|

||名称||

|缴|----|------------------------|

|款|地址||联系电话||

|企|----|------|----|------------|

|业|用地面积|平方米|征收标准|元/平方米年|

|-------------------------------|

|缴纳场地使用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收款单位||收款银行||备||

|盖章||盖章||注||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征收单位盖章后退缴款企业

第三联收款单位财务记帐凭证第四联交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收入凭证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

19年月

---------------------------------

|代征部门全称:|

|-------------------------------|

|代收场地使用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核拨代征部门业务费金额:人民币(大写)¥|

|-------------------------------|

|场地使用费收入净额:人民币(大写)¥|

|-------------------------------|

|代征部门||同级财政||备||

|盖章||部门盖章||注||

---------------------------------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代征单位财务记帐凭证

第三联财政收入凭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9: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二、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优化配置。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三、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023-06-06
    348人看过
  •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业限制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凡申请设立该行业的独资企业,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业用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独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独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三、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与经批准的该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四、独资企业使用土地应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按各地(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6-10
    86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
    2023-06-10
    290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五、为土地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综合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快了城镇建设的步伐。各地在逐步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据统计,1986年全国城镇共有各类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1704个,开发土地(包括旧城改造)79475亩。综合开发已逐渐成为城镇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城镇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综合开发建设的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开发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凡从事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包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旧城改造等都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充分发挥土地的综合效益。土地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城镇建设综合开发计划的编制工作。二、城镇综合开发建设用地受国家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控制。土地管理部门在参
    2023-04-22
    433人看过
  •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附件: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
    2023-06-10
    31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49号)执行。
    2023-06-10
    76人看过
  •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发布文号:工商字[1986]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广
    2023-06-05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为了搞好土地开发利用,从今年起将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发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国耕地大量减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必须在保护、利用好现有耕地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因此,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承担开发新农用地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以减少对耕地的挤占。二、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十二”)作为指导性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五百一十五万亩,其中耕地三百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力争完成
    2023-06-10
    270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期货)交易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业函字[1993]第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加强对外汇(期货)交易的管理,促进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我局先后下发了(92)汇业函字第219号《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缔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外,明确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要由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原则,明确了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对私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也可以对公办理代客资金管理业务,对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机构。但一些被封掉的机构改头换面,仍然从事非法交易,同时一批
    2023-06-06
    4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境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益增多,一些城市,特别是经济开放地区向外商、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出售、出租公寓、宾馆、写字楼等房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售、出租房产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但目前不少地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管理措施跟不上。不仅造成土地权属不清,国家应得的土地收益大量流失,而且在涉外关系上留下了隐患。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发展,现就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于对境外(外商、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外籍华人,下同)出售、出租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整个建筑物的部分房产)的国有土地一律纳入政府有偿出让轨道。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房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3-06-10
    90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间隔是多久?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01
      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 申请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哪些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三)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四)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
    • 什么是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相关费用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3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哪些企业的登记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