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因擅自拆毁法院查封的用于抵押的房产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处以罚款30万元,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处罚款1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韶山市法院首例开出的最大的一宗罚单,据了解,该罚单和该案现均已经执行到位。
案件还得从十年前的2000年说起,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因资金困难向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贷款50万元,并以该厂的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可是,贷款到期后,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迟迟不予归还,2005年韶山农业银行一纸诉状将湘莲食杂加工厂告上法庭,2005年9月19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韶山市湘莲加工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韶山市湘莲加工厂仍然一直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无奈于2005年10月20日向韶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立案后交韶山市法院执行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韶山法院执行人员找韶山湘莲加工厂的厂长韩某谈话多次做工作,韩总是表示想办法执行,并多次向法院保证。2006年韶山市法院依法查封湘莲加工厂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并发出公告。同时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进行评估,该房产、土地价值100多万元,随后,韶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组织拍卖。尔后,考虑到由于被执行人湘莲加工厂提出正在招商引资,请求暂缓执行,同时韩某一再担保可以执行到位。考虑到案件实际,以及韶山湘莲加工厂还有几起案件在韶山市法院执行,于是,韶山市法院决定用放水养鱼的方法执行,经过与韶山市农业银行协商延缓执行,韶山市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2009年2月韶山市农业银行请求恢复执行,韶山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一直逃避执行,在韶山市以外另行开设账户,并有大量的资金流动,于是2009年8月下发划拨(冻结)湖南省韶山市湘莲食杂加工厂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裁定,并派执行人员前往,可是在执行人员赶到该开户银行时,银行存款早已经转移,韩某也不知去向,执行再度陷入僵局。
法院再次组织有关人员协商,决定将韶山市湘莲加工厂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由于种种原因几度流拍。
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2010年3月执行人员发现韶山市湘莲加工厂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相反将原来借款抵押的法院查封的房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也没有征得债权人韶山农行的同意擅自全部拆除,并进行全面扩建。
在此紧急情况下,韶山市法院立即组织专门力量,一方面找韩厂长落实有关情况,做工作让其主动执行,可是韩某仍然不配合法院执行,因湘莲加工厂拆毁法院查封的房产,严重妨碍法院执行,韶山法院随即下发了对湘莲加工厂罚款3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韩某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积极调查韶山市湘莲加工厂的资金去向,并与有关方面协调,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终于发现湘莲加工厂的存款线索,在罚款决定生效的第三天成功划拨韶山市湘莲加工厂的银行存款100余万元。韩某收到划拨裁定书时,低下了头半天才说,这下可好,钱也罚了,款也划走了,我可是惨了,天要灭韩,这也许是天意。考虑到韶山湘莲加工厂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与韶山农行协商,案件终结执行。至此,这起拖了十年的积案,经过韶山法院执行局同志们的不懈努力,苦干加巧干,终于得以执结,是韶山市人民法院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的又一经典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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