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可以作为坏账申请核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24:11 370 人看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含应收票据)和其他货币性资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投资和权益(股权)投资。上述规定是指“应收账款和预付款”,不具体指应收账款,而是应收账款。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贷款债权以外的应收账款、预付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预付款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吊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财产、遗产不足清偿的;(三)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方案后,不能收回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不能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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