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3:13 188 人看过

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江并流),是指位于本省西北横断山脉纵谷地区,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这一世界罕见的自然地理景观为主体,跨越丽江、迪庆、怒江三个地、州的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及其分区的具体范围由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确定。景区(点)的命名及范围由三江并流片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江并流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景区(点)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点)的规划、保护、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省管理机构、片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三江并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景区(点)的设置申报;

(三)组织编制三江并流规划;

(四)监督、检查三江并流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景区(点)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依照《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三江并流范围内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三江并流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严格保护其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在三江并流核心区、保护区景区内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景区(点)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土地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七条三江并流规划分为区域规划、片区总体规划和景区(点)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片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区域规划进行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片区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三江并流规划应当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区域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三江并流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域规划和片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区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片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景区(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所属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三江并流依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一)核心区即一级保护区是指具有极高的科学和观赏价值或者环境资源脆弱,极易遭到破坏,必须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保护区即二级保护区是指核心区以外,对核心区生态环境和景观有直接影响,且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较高,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

(三)协调区即三级保护区是指保护区以外应当进行必要保护的区域。

核心区、保护区和协调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界定。

第十一条三江并流核心区内禁止从事破坏原有自然环境或者改变原始景观风貌的经营开发活动及其他活动。本规定施行前在三江并流核心区内已有的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与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进入三江并流核心区游览考察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控制数额由省管理机构核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990年11月2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路南石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石林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当围绕风景资源制定全面保护开发利用规划,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持和突出原有的峰林型岩溶地貌和地方民族风情特色。第三条石林风景区位于路南彝族自治县境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石林风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必须照顾路南彝族自治县和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第四条保护石林风景区人人有责。在石林风景区内进行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2023-04-24
    244人看过
  • 省级风景名胜区土地可以出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是可以出让的,旅游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为40年,使用者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023-06-18
    335人看过
  • 2024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阳宗镇征地补偿标准
    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阳宗镇征地区片划分为二类:一类区片范围:阳宗镇坝区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20000元/亩。二类区片范围:阳宗镇坝区以外范围,区片补偿标准:6500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024-01-08
    89人看过
  • 风景名胜区规划可以修改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因现实需要要进行修改的,需要报原审批机关的批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旅游中因飞机晚点耽误行程能否退费旅游时因为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旅游者可向旅游经营者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因为是不可抗力,双方都不算违约。另外,不
    2023-04-22
    11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9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更好的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的中文标注进行了局部调整,现一并公布。各地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清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附件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
    2023-06-10
    185人看过
  • 甘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擅提门票价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结构设置不到位,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进行盲目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城市化趋向,冲淡了风景名胜区的特色,降低了其应有的价值;缺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制、措施,一些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不能依法惩处,景物、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资源和景观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确定经营者的;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2023-06-06
    129人看过
  •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已经通航和按规划建设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航道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第三条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所辖航道及其设施。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门部门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四条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一)省航道管理机构管理下列航道(以下简称省管航道)及其设施:1.跨地、州、市并可通航5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及其设施;2.受交通部委托管理的国家航道及其设施
    2023-06-08
    6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
    2023-04-22
    450人看过
  •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能不能转让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可以转让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可以转让。旅游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使用者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用地,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一)协议转让;(二)竞买转让;(三)拍卖转让。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足额支付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
    2023-05-08
    369人看过
  • 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就业管理,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和招用流动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为流动就业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就业、转业训练组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就业,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跨区域务工、经商。第三条流动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二)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职业技术能力;(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流动就业而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四)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流动就业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跨区域设置派出机构。公安
    2023-06-10
    367人看过
  • 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入如何处理
    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旅游格式中的“霸王条款”的范围1、病伤自理。例:“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
    2023-04-22
    251人看过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招标的简易流程简易招标程序用于金额小的项目,用招标公告就可以将招标要求表述完整;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去响应就可以编制投标文件。1、招标人向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2、招标人编制并发放招标文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3、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23-06-02
    440人看过
  • 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自2003年建设部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活动以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积极组织落实,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五年来,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综合整治活动为契机,结合景区工作实际,在标志标牌设置、管理体制与机构建设、规划与核心景区保护、违章建设查处、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各方面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改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行业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在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涌现出一大批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推进工作,建设部决定授予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等10家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荣誉称号,八达岭特区办事处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等43家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授予秦福荣等20位同志“国家级风景
    2023-06-05
    160人看过
  • 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路的绿化与管理,保护公路和美化公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绿化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各级林业、土地、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公路绿化是指利用乔木、灌木及花草等公路绿化物,对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可绿化的公路用地进行合理覆盖的活动。公路绿化物属公路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的损毁。第五条公路绿化实行谁管养,谁绿化的原则。新建或者改建的公路,公路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路基、路面等工
    2023-04-22
    49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名胜区有什么区别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4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17条如何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4
      市XX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控,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风景名胜区。未经检查检疫的土壤、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不得运入风景区。
    • 风景名胜区怎么审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3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风景名胜区内恢复或者设立宗教场所的,应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建设涉及宗教场所的,应当与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风景名胜区划分级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级别分为: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办理程序申请:1、申报人按照市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的资料要求向市园林局提交申请。2、接件:市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审查由市园林局接件登记。3、经办人员受件登录并初审报送要件,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建议。4、专家评审。5、审查签发6、批准文件印发。市级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由市园林局上报市政
    • 公主岭风景名胜区占地规划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5
      此次转让地块位于公主岭市环岭街石人村,总占地面积27000平方米,是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二批用地。其中21000平方米是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经公主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收储文号为:公-储-第【GS2018-049】号,总收储成本为873、2061万元。6000平米的收纳成本为194、0458万元,计划部门确定6000平方米的土地是商业用地。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