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9:12:15 138 人看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以下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的相关解释: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的区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在行使业主的合法权利时不能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影响到其它业主行使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文章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摊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开发商在房子交付之前,都要由房管部门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子的建筑面积和实用面积进行整体的测量,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就是公摊系数,每套房子再根据这个系数进行公摊面积的计算。最后,报房管部门审核后用于办理产权证。这是通常的做法。注意:如果购房者对房屋的公摊面积有异议,只能向相关房产测绘部门请求重新的测绘鉴定,这并非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一、一般公摊面积比例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占10%左右,小高层住宅的公摊占15%左右,高层住宅的公摊占20%左右,甚至30%。这个面积由房地产管理局测绘中心来进行,一般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证的时候会给业主一个。‘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或‘面积界定书’的文件(给你的是复印件)里面很详细的介绍了分摊情况及你的房子的各面积构成情况这个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
    2023-03-24
    246人看过
  • 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一、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从权利份额讲,应当是按照专有部分所有权比例行使共有权份额,这类似于按份共有。但是该份额仅仅是份额而不可分割。在专有部分转让时份额随专有部分随之转让。从表决权行使方面可见,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通过成员权表决来行使,且部分内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至于你说的那个如何约定的问题,我的认识是这样的,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属性,若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个房产,各出资10万元建造了有楼梯的底上三层楼房,以及上楼的楼梯,三家各占一层,这是典型的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其中各层专有空间三人可进行约定,并办理区分所有权属证明(如果可以办证的话),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按照特殊的共有来处理。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典型方式。而如果三人出资,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底上三层,然后办理了一个权属证明,其中在权属登记证书上注明共有人,共有份额
    2023-05-06
    105人看过
  • 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
    一、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横切为四层,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这
    2023-05-06
    59人看过
  • 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责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其特征有:(1)法定刑;(2)强制性;(3)无偿性。(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公用征收,它是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们同是行政主体征收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手段。但两者亦存在着区别:(1)行政征收是无偿的,它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而公益征收则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只有在预先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征收。(2)行政征收是相对固定的、连续的,行政主体一般都是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范围、种类、标准进行,法律的规定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且只
    2023-06-06
    317人看过
  • 物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物的特征是:1、存在于人身之外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能为人所支配控制二、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
    2023-04-18
    300人看过
  • 定金有什么特征,定金的概念是什么
    一、定金有什么特征定金的特征如下: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的概念是什么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是担
    2023-04-25
    338人看过
  • 哪些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房屋消防设施等。各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也可以加以约定。基于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或建筑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也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如在地下室有专用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按其份额享有使用权,并承担管理,及时修缮改良的义务。我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有明文规定,现介绍如下。异产毗连房屋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
    2023-06-27
    162人看过
  • 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所谓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的使用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性质上看,毁损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就是由于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以下4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一)主体具有特定性。因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索赔纠纷,其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擅自建违章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故原告只能是违章建筑的建筑人、使用人;而被告则必须是对违章建筑实施了毁损行为的行为人。(二)客体具有违法性。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客体,必须是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存在没有合法的依据
    2023-06-27
    412人看过
  • 医疗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1、医疗保险的概念:广义的医疗保险,又称全民健康社会保险,即保险待遇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狭义的医疗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常互用。2、医疗保险的特征:(1)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不应针对特定人群,每一个人都有患病的可能和治疗的必要,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有患病可能和治疗的诉求。(2)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技术性。医疗保险相对来讲技术性更为复杂,也就是说,该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险”技术的运作问题,而且还涉及医疗、卫生技术的配合和协调。(3)医疗保险的实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交叉性。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有医疗保险制度与之协调。3、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我国将逐步实现“全民医保”
    2023-05-05
    444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
    访: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中,对于这种新型物权的性质是有争论的。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有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法国民法典》认其为役权的内容,《瑞士民法典》将其认作相邻关系,《日本民法》则将其规定在“所有权的界限”一节中。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均认建筑物区分所有为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是一种共有形式。至于这种共有是何种性质的共有,则有不同主张。我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是复合共有。其理由是:第一,传统的共有理论无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实。在传统的共有理论中,共有只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没有其他共有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栋建筑物的按份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的复合共有。第二,从总体看,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与按份共有相似,但却难以相合。一是普通
    2023-04-22
    487人看过
  • "法人定义: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到法人终止。法人应当依法成立,独立承担全部财产的民事责任。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法典对法人的定义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023-07-10
    60人看过
  • 什么是建筑区所有权
    一、什么是建筑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的构成因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高层建筑物因其所有人为多个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数多,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每个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2023-05-06
    190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诉讼主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未对业主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2、物业使用人。一物一权属我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物权主体,即业主。而基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可以在专有部分设置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其他经房屋业主授权的使用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包括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包括: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
    2023-08-18
    472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私房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规定有:1.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可实际控制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并可通过使用该土地上的房屋而实现对土地的利用和收益;2.私房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房屋单独处分;3.私房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者投资时,其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房屋单独保留;4.城市私房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5.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用途;私房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限制私房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1、用途限制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用途。实践中,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例如将原住宅改为商用的,必须经依法审批。2、翻建限制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城市私房多是毗邻而建,允许私房用地使用权人自建不符合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进行总体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
    2023-07-07
    5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 更多>

    • 建筑物权属的性质和所有权区分概念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2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的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对所有权未
    • 物权的概念与所有权的概念有何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9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和建筑物区别的规定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28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
    • 什么是建筑物的划分所有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4
      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其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 担保物权概念及特征是什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15
      担保物权概念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权利。特征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除此之外,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是第3人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