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
废除动产抵押制度,转而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关于我国已存动产抵押制度存废的争议,我国学者主要持两种对立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在我国没有共存的空间,没有共存的必要,也没有共存的平台,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将使我国的司法实务在抵押权的公示效力问题上遇到障碍。因此主张,废除动产抵押制度,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17]。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史,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主张废除动产抵押制度的学者多认为,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发挥的制度功能完全一致,而让与担保制度虽然没有成文化,但是却避免了许多动产抵押的制度缺陷。
另一些学者则主张保留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继续完善该制度。[18]本文同意前者的观点,动产抵押制度的弊端前文已述及,而相比之下,从让与担保制度本身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和学说一直对其予以肯定,表明从罗马法历经长期发展而来的让与担保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也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对一些无法设定典型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实现其担保化的共同课题,而现代社会不能作为典型担保标的的财产大都可以借助于让与担保实现其担保化,提供融资之道。让与担保标的物通常由设定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有利于物的用意;让与担保还可节省或免去质权和抵押权实行时必须付出的劳费,并避免因拍卖而可能导致标的物被换价过低的弊端。
其次,我国现行的担保制度存在不周延的地方,需要让与担保加以补充。在我国,动产抵押的标的由于考虑到追及力的问题,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对其余动产,除以质权,所有权保留担保外,让与担保也可提供解决之道。
第三,我国现实中已出现了类似于让与担保或具有让与担保特质的一些担保方式,如按揭等,必须对其加以规制。
笔者建议,我国将让与担保制度放在未来民法典债的担保部分进行规制。这样,既可以先回避其性质,也就不需要煞费苦心的解决其公示方式问题,仅将其作为一种类似于保证的债的担保方式使用。而且大陆体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也是依照私法自治原则通过判例对让与担保制度加以发展和确认;因而,笔者建议将让与担保制度放在债权法的框架内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定
334人看过
-
诉讼中担保的规定与反担保
425人看过
-
诉讼中的担保制度研究
108人看过
-
保证人制度与法律规定
183人看过
-
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476人看过
-
关于让与担保有何规定
426人看过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公司等。 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更多>
-
什么是让与担保的设定?担保制度的让与担保的实行方法是怎样规定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5让与担保的设定,对担保权人而言,在对外关系上他虽已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在内部关系上,相对于设定人,担保权人仅于担保债务清偿的目的范围内取得所有权,也即他仅具有担保权人的资格。当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的行使,即让与担保的实行。让与担保的实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归属清算型,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的估价,如标的物估得的价额超过担保
-
让与担保制度是如何的我很想了解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8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社会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较,它们存在如下基本区别: (1)法律构成不同。从法律构成来讲,让与担保系权利本身移转之构成,而典型担保系限制物权的设定之构成。换言之,传统典型担保属于一
-
公司法担保制度有哪些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0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对担保金额有限制的,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私自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属于违法行为。
-
合同保全制度与债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
-
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2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未来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就目前的适用情况及其自身优势来看,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诉讼保全责任险有极大可能成为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担保常态,法院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责任险面临哪些问题。其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当事人和保险公司需做好应对,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机制。最后,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