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净资产评估的方法有:
1、成本法,根据账面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与账面的数据不会有太大变化;
2、收益法,预测该公司未来几年的现金流,然后根据一定的折现率折现;
3、市场法,在同行业中寻找相似的企业进行比较评估。
巴曙松:国有股权转让按净资产定价有缺陷
记者:如果继续把每股净资产作为国有股转让的定价指标的话,会造成哪些影响呢?
巴曙松:这会在体制上造成很多负面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净资产为企业价值基础的定价方案,必然会使得整个定价方案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因而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其次,每股净资产是一个会计概念而不是一个企业市场价值的概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忽视了企业的品牌等市场运营中相当重要的无形资产。
第三,作为会计指标的每股净资产,显然存在一个被有关方面利用会计操纵手法、进而操纵每股净资产的可能性。仅仅以管理层收购为例,管理层为了迫使政府将国有股权以更低的每股净资产转让给自身,往往会设法低估企业的每股净资产,或者通过操纵会计报表使企业出现亏损,进而降低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为自己的低价收购创造条件。
第四,当前讨论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的方案时,曾经有建议认为,因为流通股股东以更高的溢价购买股份,从而为国有股权每股净资产的上升作出了贡献,国有股转让时应当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经常被提及的建议是按照每股净资产将国有股配售给流通股股东。实际上,在当前的上市公司中,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有的上市公司的每股市场价值还在每股净资产之下,即使不考虑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净资产作出的巨大贡献,将这些市场价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国有股转让给流通股股东,实际上对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
第五,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离的体制缺陷下,国有股以每股净资产转让的政策规定,往往成为非流通股股东侵蚀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导火索。国有股以过低的、不合理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以外的市场主体转让,就会使流通股股东丧失得到补偿的机会,也会使未来迟早需要解决的全流通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增大了未来解决问题的难度。
所以,正是因为每股净资产在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方面存在的巨大缺陷,应当尽快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放弃,并采用更为市场化的价值评估方法,承认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价值的巨大差异,并为国有股的转让提供一个更为公平的价格指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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