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5:20 146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工商注[2005]7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是指从学校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符合交通规则行走的最近距离200米,其中对学校校门所在道路对面的经营场所,若道路中间没有隔离栏的,应当按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的直线距离计算。

二、禁止对象

中小学校校园周围200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三类行业”)。

三、控制步骤

分三步走:

(一)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对“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界定,采集所有中小学校周围属于200米范围内的具体路段名及门牌号,以及该范围内已有的“三类行业”经营主体的情况。

(二)在进行数据审核后,将该范围内的街道名、路名、门牌号范围等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在企业名称审核和登记注册过程中,进行“源头”控制。

四、涉及“三类行业”的登记操作

企业在申请开业或变更中涉及“三类行业”经营范围的,登记注册部门应严格审核该企业在我局“金管工程”中的材料及书面资料,严格把关。

(一)设立登记

要求申请人除提供一般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证书),以及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通过电脑校核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如电脑警示“该企业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中小学200米以内”,不予登记。

(二)变更登记

若变更申请涉及到与“三类行业”有关的经营范围或原“三类行业”经营主体的变更项目涉及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应要求申请人除提供一般企业变更登记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证书),以及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通过电脑校核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如电脑警示“该企业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中小学200米以内”,不予登记。

五、职责分工

(一)“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由市局青年工作指导委员会牵头,公平交易处(科)、注册处(科)、信息中心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市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及“三类行业”经营主体的动态情况,由市局青年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各分局团组织负责摸底掌握。首次摸底清查以后,每年要进行一次调查,随时了解动态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审核后,作为数据库维护资料。

各分局团组织要加强同各区、县教育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学校的动态变化信息,以利于对“源头”的及时控制。

(三)监控地址的信息输入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地址信息字典每年一次的维护工作由各分局负责。

(四)注册部门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做好“源头”控制。

(五)公平交易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已有的“三类行业”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和整治。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2日下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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