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转变,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管理和指导,从基础抓起,做到“上边有人说,中间有人管,下边有人抓”,重点在基层,管理权下放到街镇。
一、结合开展“三年一中变”的工作,对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为实现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一)开展普查登记。
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告》(穗府〔2000〕19号),通过普查登记,今年年底前摸清我市出租屋使用及外来暂住人员底数、结构等方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由市公安局建立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信息网络系统,把旅业、出租屋和流动人员、外来暂住人员纳入网络系统管理。房管、劳动、计生等部门可在网络系统中提取资料,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共治。与此同时,市公安局要抓紧研制开发IC卡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IC卡智能化管理。
(二)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全面清拆违法搭建的窝棚,抓好“三无”(无身份证、无固定住所、无合法生活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具体由市综治委牵头组织落实。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要建立专门收容队伍,派出所要加强巡查收容工作,做到全市主干公路和铁路沿线无窝棚,繁华路段看不到盲流乞讨人员。市民政局在收容遣送工作中要力争做到收得了、容得下、送得出,减少屡遣屡返现象。
2.各街镇要组织居(村)委,协助公安、房管、劳动、税务、计生、工商、民政、城监等部门,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房管部门要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房管部门要对出租屋进行租赁登记,发放《房屋租赁证》;公安、工商部门要取缔“三合一”及其他无证照经营场所;公安、计生、劳动部门要按规定核发外来暂住人员暂住证、婚育证、就业证。
3.由劳动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人事、城监部门配合,整顿全市劳动力市场,打击各种非法职介活动,取缔非法用工。
4.税务部门要依法对出租屋开展征税。
(三)限期整治重点地区。
今年市综治委确定的我市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相对集中、治安问题较多的13个重点整治街镇,要逐级落实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法规,形成“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建立和健全三级管理机构。
1.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政府要分别建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召集人,公安、房管、税务、计生、劳动、工商、民政、综治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2.街镇要建立实体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直接由街镇政府领导。管理服务中心采取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模式,统一招聘使用管理人员,统一收费标准。管理服务中心受各职能部门委托,代办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及核发暂住证,代办房屋租赁证及治安许可证、出租营业执照,代收缴税费、开展劳务中介等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各居(村)委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条龙”管理服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街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各居委、村委要成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在街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各项具体管理服务措施。在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比较集中的居(村)委,还要大力推行出租屋物业管理。
(二)健全和完善管理法规。
1.由市法制局牵头,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综合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广州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明确我市各街(镇)、村(居)委管理机构在这方面工作的职责范围;明确优先安排本市劳动力特别是下岗职工,减少盲目雇用外来工的劳动用工原则;明确公安、国土房管、劳动、计生、工商等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条例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市人大讨论通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管理条例,相应制定各自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管理办法或部门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我市上下统一、配套完善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法规体系。
2.城郊结合部农村要把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全面实行与集体经济分配挂钩,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出租屋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解决必要的管理经费。
1.对出租屋实行依法征税。具体税种标准和征税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开征。要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并按收缴上交税费总额的80%作为政府拨款,下拨到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含村委、居委),保障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2.由市计委牵头,调低城市增容费。主要向雇请外来工的企业征收,目的是控制滥用外来工。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关于外来人员管理、出租屋管理、完善外来暂住人员和出租屋税费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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