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介入持续上升的劳资矛盾,许多劳动者将目光投向了集体劳动合同,国家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就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专职协商”。鉴于各位劳动者的个体情况毕竟不一,而集体劳动合同又意味着应当步调一致,那么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维护个体合法权益呢?
不是包工头代签的合同
案例章某一直在一家制衣厂打工,收入颇丰。沈微等12个“眼馋”的小姐妹便吵着要跟随章某一同外出打工,并称章某为“包工头”,同意其从沈微等12人工资中适度提成作为回报。次日,章某以“包工头”的身份代沈微等12人与制衣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沈微等12人则未参与。一个月后,沈微等12人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遂要求增加。制衣厂则以其和沈微等12人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已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
点评本案所涉的劳动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指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沈微等12人只是同意从自己工资中适度提成给章某作为报酬或感谢费用,并没有推举章某代表他们与制衣厂签订劳动合同,章某也不是上级工会指派的人员,即主体不符,无权代表。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者有权明确工作时间
案例李某等两人作为公司60名员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大家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合同草案事先并未让大家看过。合同签订后,也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久,大家发现,公司的上班时间并无规律,甚至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天要超过10小时。陈虹等6名员工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间,加班则应另付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他们的集体合同并没有限定工作时间,公司自然有权支配,员工们也必须无条件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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