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6:43:41 219 人看过

一、河池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河池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法律法规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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