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发生争议,投保人在索赔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讨说法,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12月23日,经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圆满稳妥解决了这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收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良好效果。
2005年3月1日,中学生冯宁在开学报名时,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20元购买了《国寿康健学生、幼儿系列保险》一份。交费证明正面载明:人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0000元。被保险人冯宁,保险期间半年(2005年3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交费证明背面保险条款介绍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四项用小字注明,被保险人若投保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后,按照下列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50%;人民币1001元至5000元,60%;人民币5001元至10000元,70%;人民币10001至30000元,80%。2005年3月29日,冯宁在校上课时突然出现呕吐、昏迷症状,经当地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被送往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67946.58元。
2005年5月9日,冯宁向人保安康分公司所属的宁陕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疾病住院治疗保险金20000万,该公司以投保后90日内疾病免赔为由拒绝理赔。
此案经宁陕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正面存在明显瑕疵,且保险人未尽到向投保人释明有关重要条款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诱导和侵犯了原告知情权,遂依法判决由人保安康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冯宁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元。人保公司以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生效时间已在保险合同背面明确介绍,且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期还未开始,不应理赔为由提起上诉。
安康中院民二庭审理案件后认为,人保公司在交费证明正面并未注明此项保险金90日后才生效,只是在交费证明背面的保险条款介绍中用小字表述了附加医疗保险金的生效时限。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应当给予提示或说明。由于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内容前后不能互相照应,保险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鉴于投保人系无法预料因素住院治疗,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分清是非责任,稳妥化解矛盾纠纷,审判人员在做大量耐心细致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考虑到冯宁曾多年投保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愿给付投保人住院医疗保险金17000元;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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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1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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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与买卖合同一样吗,责任如何承担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8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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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还是瑕疵担保责任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2(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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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有瑕疵引起争议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自书遗嘱有瑕疵引起争议法院以常理推定遗嘱合法有效作者:记者A通讯员庄永宏本报讯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为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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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0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