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二、名义股东能否逃避离婚分财产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财产分配注意事项
1.明确被分割的财产是夫妻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下落不明的,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共有人死亡的,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4.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8.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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