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行使破产抵销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34:18 122 人看过

1、破产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比较有什么区别?

破产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

(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

2、什么情况下不适用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1)主张抵销的债权应是依法申报且被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破产抵销权人乃是债权人,抵销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若债权没有依法申报,则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审查确认,则不得主张抵销。

(2)由破产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书面形式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若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的,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破产抵销权的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行使,非破产债权人如破产人或者管理人均不得行使。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并管理,破产债务人无权再为有效处分,故不得再为有效的抵销。而管理人之所以不能主张抵销,是由管理人的地位决定。管理人是破产财产的管理维护和分配者,他应当尽量贯彻破产制度的理念与原则,即以破产人的财产在众多债权人之间进行最大化的公平分配,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公平。从管理人的角度,不得随意放弃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或谋利少数债权人而害及多数债权人。如果管理人主张抵销,实际上等于管理人主动放弃要求破产债权人向破产企业履行义务的权利,造成破产财产的可能减少。因此,管理人不得主动行使抵销权,除非可以使破产财产受益或者增加。

(3)破产抵销中,种类不同的债权,以及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债权均可以抵销,这是和民法中抵销权不同之处。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并且任何债权最后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得以实现,所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履行期限及标的物种类、性质的限制。

(4)债权成立的时间有严格限制,即主张抵销的破产债权必须是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如果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全部履行而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在破产财产的拍卖变价过程中,破产债权人参与购买的,必须履行全额支付义务。

但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借民法上的抵销实施个别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时如果管理人同意抵销不追回被抵销的破产债权就构成了对某一债权人的偏颇清偿,违反了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0: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抵销权相关文章
  •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破产撤销权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他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起诉和给付起诉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
    2023-06-06
    238人看过
  • 怎样行使抵销权
    一、怎样行使抵销权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但是,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抵销意思表示无效。正因为抵销权行使具有上述特点,对抵销权人的要求有一定条件,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的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前面讲过,当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只有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主动提出抵销。当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品质不同的,只有债权标的品质较高者可以主动提出抵销,债权标的品质较低的不能主动提出与品质较高的抵销,否则,易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除了以上法定抵销对抵销权的行使规定较严外,互负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可通过协商抵销,协议抵销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没有那么多条件限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双方
    2023-04-30
    168人看过
  • 如何行使破产撤销权?
    1、什么情况系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E、放弃债权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
    2023-06-06
    64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过程怎么说?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规定为:一般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如果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及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2、可撤
    2023-03-06
    363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二、抵销权适用范围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一为破产债权;二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三为除斥债权。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若将破产程序适用于公司或法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我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2023-03-02
    465人看过
  • 破产程序下银行抵销权行使中的债权如何申报
    破产程序下银行抵销权行使中的债权申报问题该问题涉及到抵销权的行使方式。一般认为,银行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有三种:1)自助性地行使抵销权,即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外,当事人意思表示(如通知)使抵销生效,如银行向客户发出通告并自助地行使合并账户权,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有此规定;2)自动抵销,即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其同时存在之日起便自动相互消灭,当事人不知道请求权的存在也产生抵销的效果,如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等采用这种抵销;3)判决抵销,即对两个互不关联的相互债权,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请求法院做出判决行使抵销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有规定判决抵销制度。因此,在自主性抵销中,通知的意思表示是个关键性因素,它关系到抵销权的形式是否有效。在允许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国家,破产法上的抵销的行使方式是如何的呢?有的人认为,抵销的行使方式需要意思表示,即破产
    2023-05-04
    447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 更多>

    #破产抵销权
    相关咨询
    • 破产抵销权该怎样行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果或者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既可以向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对管理人收回行为行使抗辩的方式行使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除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专属于破
    •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2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 破产行使抵销权的限制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 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
    • 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0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
    • 破产行使抵销权的限制条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