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11:11:50 311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自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对侵犯经营权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对行政给付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对行政合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对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关系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广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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