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黄淑英别无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2003年3月12日夜,三门峡国税局退休干部黄淑英的住房,因当地黄河路改造,被三门峡市建委及三门峡市房管局野蛮拆除,致使黄淑英室内外私有财物和现金8500元丢失,共计10余万元,造成房屋损失171平方米,然而至今未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黄淑英寄希望通过司法程序为自己讨回公道。但4年间,当地法院相继做出9审,其中矛盾重重。
拆迁程序违法
黄淑英的住房位于三门峡市黄河路北六街坊平房2号,其中两间为税务局房产,另外两间为黄淑英在获得原三门峡市房管处许可的情况下自建的。三代人已经居住了30多年。2003年3月12日夜,河南省三门峡市建委及三门峡市房管局在房主不在的情况下,将黄淑英的住房扒光。其程序完全违反法规规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然而,黄淑英并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拆迁公告。调查发现,三门峡市建委曾向国税局发出一份拆除通知书,但并未实际送达。在房主黄淑英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拆迁公告,也未达成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自家的住房就已经被推倒。
单位分房咋成了违章建筑
三门峡市建委和三门峡市房管局不按照拆迁程序,实施野蛮拆迁。重要的一条依据是,被拆除的黄淑英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可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三门峡市建委和三门峡市房管局至今仍然拿不出任何证明其是违章建筑的证据。最后,将某个政府会议纪要作为野蛮拆迁的挡箭牌。
黄淑英的房屋中的两间系1972年黄淑英所在单位三门峡税务局分配给她的住房。其余自建的两间也是获得原三门峡市房管处许可的。根据相关法规,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其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种种证据证明,黄淑英被扒的住房根本不是违章建筑。
如此拆迁为何不补偿
三门峡市建委和三门峡市房管局实施野蛮拆迁后,拒绝对黄淑英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理由有两条:一是黄淑英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二是黄淑英没有房屋的产权证。
首先,黄淑英的房屋被证实根本不是违章建筑。其次,三门峡市国税局所出具的材料证明黄淑英没有产权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而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黄淑英即使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也同样有权利享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调查发现,与黄淑英处于同一位置的,还有其他两户被拆迁人,同样是所属于国税局的房子,同样没有产权证,却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这种区别对待恰说明,黄淑英得不到补偿和安置的真正原因并非三门峡市建委和三门峡市房管局所称的两条理由。
法院裁判矛盾重重
从2003年至今的4年多时间,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和河南省高院相继九次审理。其中矛盾重重。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多次做出相同的判决,均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发回重审。受理三门峡市房管局的上诉后,2006年3月1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将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行初字第十五号行政判决中对黄淑英有利的全部撤消,维持了对其不利的判决。
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三门峡市房管局辩称,黄淑英的房屋是由包工头张守泽带领施工队拆除。张守泽的拆除行为履行的是民事合同。因此,黄淑英的房屋被拆属于民事行为,应进行民事诉讼。
但是,从三门峡市房管局与张守泽所签订的承包拆除合同书以及对张守泽所做的笔录可以断定,张守泽只不过是三门峡市房管局行政行为的履行者,其后果应由三门峡市房管局承担。同时,张守泽的笔录也证明,对黄淑英的房屋的拆迁是有计划的实施,并非三门峡市房管局所称的误拆。
如今,4年过去了,黄淑英失去了住房,却仍未得到任何的补偿和安置。她不得不身陷一场至今仍看不到头的官司中。律师认为,本案反映出了我国目前民告官案件中,作为原告方的普通百姓所面对的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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